海西州**市乌图美仁乡镇区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标段一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
公告(公示)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6日
一、公告内容:
现就海西州**市乌图美仁乡镇区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澄清:
一、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5)企业业绩”原内容为:
(1)EPC业绩:2023年11月03日至2026年12月05日,承担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2分;业绩由牵头单位提供,以生效的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若提供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2)设计业绩:2023年11月03日至2026年12月05日,承担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2分。业绩由设计单位提供,业绩以生效的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3)施工业绩:2023年11月03日至2026年12月05日,承担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2分。业绩由施工单位提供,以生效的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若提供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注:以上三类业绩不重复计分。以上业绩中,要求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若项目所在地已依法取消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取消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政策依据,并按当地新政策规定提交替代的、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该材料应能证明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实际验收时间;替代资料的具体形式和名称,以项目所在地新政策规定为准。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2.2.4(5)企业业绩”现变更为:
(1)EPC业绩:2023年11月08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承担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业绩,每提供1项得2分,满分2分;业绩由牵头单位提供,以生效的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若提供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2)设计业绩:2023年11月08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承担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2分。业绩由设计单位提供,业绩以生效的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3)施工业绩:2023年11月08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承担过类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2分。业绩由施工单位提供,以生效的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若提供合同协议书,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不提供不得分。
注:以上三类业绩不重复计分。以上业绩中,要求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若项目所在地已依法取消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取消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政策依据,并按当地新政策规定提交替代的、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该材料应能证明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实际验收时间;替代资料的具体形式和名称,以项目所在地新政策规定为准。
二、招标文件“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的“初步设计文件”将作为附件上传到本次答疑澄清文件中。
本次澄清公告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澄清不一致的,以本次澄清公告及《**省公共**交易网》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特此澄清!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住建局建筑市场与城市建设科
三 、联系方式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 地 址:**省****市下辖乡 | 地 址:**省**市城**西关大街街道文博路3号19号楼3-363号铺 |
| 联系人:王先生 | 联系人:张亚丽 |
| 电 话:131****8311 | 电 话:0971-****630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qq.com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王先生
2026年11月06日
附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