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考试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318****工业园A15栋201号
被投诉人: ****、****(**)
地 址: ******会议中心西侧、**省**市**区**大道**山片区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五、基本情况
******公司关****考试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6年10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1:对于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情形,需综合考虑投标人的客观行为及主观目的,从客观行为上讲,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满足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之情形,且存在伪造、变造、篡改、杜撰等行为。从主观目的上讲,供应商主观上需具有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故意。同时,虚假材料需对评标结果或中标机会产生了实际影响,产生足以让评标人陷入错误认识。但本案中,结合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了各个生产厂家的授权委托书、供货承诺函等文件,虽然中标供应商在****公司填写在“生产厂家”一栏之情形,但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资料来看,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均如实填报相应真实制造商名称,并以合法代理商、经销商身份参与投标,不符合上述“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构成要件。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主张,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管理部门认可的或****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之规定,质量体系认证属于企业自愿行为而非强制性规定,上述条件也并非本次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另外,如招标文件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则不能据此认定投标无效。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中因录入问题出现的生产厂家名****机关查证后确认属实,但如上所述,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已经提供相应生产厂家的供货承诺文件、授权文件等内容,上述内容中已经可以表明生产厂家的正确名称,不足以令评审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尚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情形,故****政府采购活动中尚不构成足以影响采购活动之情形,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最终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结合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交了核心产品考生机的产品彩页、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授权书,并提交相应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之要求。再经被投诉人调取**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验,认证委托人深****公司持有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35517,发证日期2024年12月9日,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8日)处于有效状态,且产品型号在认证证书范围之内。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最终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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