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政采项目电子交易管理规则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厅近日印发《****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电子交易系统的管理细节和操作层面出发,进一步细化采购活动规则规范、强化监管措施,规范政府采购各相关方的网上交易行为。
《规则》明确,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省财政厅与各市(州)、县(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除CA锁程序以外)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规则》规定,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立即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在电子化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应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和技术指导,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等,作为参加电子化采购活动的条件。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数据电文文本应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采购过程中出现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电子交易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电子交易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因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等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采购活动;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规则》还提出,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有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收取费用;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化采购活动各参与方不得泄露获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